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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
 日期:2015/1/5 23:57:10 浏览次数:8289
在2015年新年到来之际,为全面总结回顾2014年的中国港口航运业发展政策环境,再现对行业及企业有重大和深远影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晰把握2014年行业政策主线与脉络,经过全面遴选,中港网(chineseport.cn)和港航业专业咨询机构中航智库基于权威视角、专业水准和独立操守,联合评选出“2014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以飨读者。2014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以时间为序,发布如下:
 
  交通运输部出台新规 进一步规范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交水发〔2014〕34号文),进一步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在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码头靠泊等级的确定按照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加以确定。需要减载靠泊的码头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即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等。
 
  《规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主要考虑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根据《规定》,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我国将做大做强邮轮运输业 首次为邮轮发展进行顶层设计
 
  3月7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邮轮运输业的指导意见,为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邮轮运输业提供了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
 
  根据《意见》,邮轮运输业的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东北亚、东南亚、台湾海峡、南海诸岛等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沿海邮轮运输市场初步形成,旅客数量高速增长,预计2020年邮轮旅客数量达到450万人,与2013年相比年均增长33%,成为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最大的邮轮市场;邮轮运力适应发展需要,邮轮船队初具规模;邮轮港口布局合理,设施功能完善,形成2-3个具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邮轮旅客服务功能不断拓展,物流配送等配套功能齐全,服务水平达到国际标准;邮轮产业链不断延伸,邮轮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显著增强。
 
  为此,《意见》提出,为实现这一目标,交通运输部将积极培育邮轮市场,大力开发邮轮航线,拓展客源市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完善邮轮港口功能,有序推进港口设施建设,提高港口运行效率;加强邮轮运输行业监管;提升邮轮服务水平,提高邮轮配套服务质量;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做大做强核心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平安绿色发展,不断加强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加快邮轮人才培养。
 
  《意见》多处提及要扶持中资邮轮企业发展。鼓励多元资本进入邮轮运输业,通过中资与外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扶持中资邮轮企业起步发展;鼓励通过新建、购置或租赁船舶等多种方式,逐步发展中资邮轮运力,积极发展邮轮船队,优先发展中资邮轮从事沿海运输。同时支持外资邮轮公司在我国开辟国际航线。
 
  《意见》提出通过做大做强邮轮运输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升邮轮供给配送能力,壮大邮轮物流产业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邮轮维修保养、设计建造等业务;大力推动邮轮港口城市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商贸、餐饮、娱乐、休闲及购物等配套服务能力。
 
  同时,重点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口岸管理、财税政策。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广国际邮轮补给出口退税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际旅客的“过境免签”政策。调整进口二手邮轮和进出中国港口邮轮的船龄限制条件。《意见》还表示,未来将研究制定邮轮运输业发展规划,引导邮轮运输业科学发展。
 
  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 港口转型升级提出六大措施
 
  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加快转变港口发展方式为主线,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意见》提出了港口转型升级的六大主要任务:拓展服务功能,发展现代港口业;完善港口运输系统,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科学配置港口资源,引导港口集约发展;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加强港口安全管理,深化港口平安建设;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促进港口服务高效便捷。
 
  为此,《意见》明确了加强分类指导、深化港口改革开放、加强港口规划管理、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完善政策法规、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等六大主要措施。其中,在深化港口改革开放方面,要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理货经营市场准入、沿海港口(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机构设置审批由部下放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引航机构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锚地的共享公用机制。研究完善港口评价机制,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试点开展基于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同时,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在加强港口规划管理的措施方面,要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国务院出台长江经济带发展指导意见 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中国政府网9月25日发布,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附件,《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同步出炉。
 
  《意见》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二是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三是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是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五是培育全方位对外开放新优势。六是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七是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长江运能大、成本低、能耗少等优势,增强干线航运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条件,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扩大三峡枢纽通过能力,健全智能服务和安全保障系统,合理布局过江通道,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黄金水道。
 
  《意见》指出,要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统筹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建设,形成快速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高等级广覆盖公路网,推进航空网络建设,完善油气管道布局,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建成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增强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支撑力。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要求,需要率先建成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根据《规划》,到2020年,将形成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龙头、长江干线为骨干、干支流网络衔接、集疏运体系完善的长江黄金水道,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 .2万公里;形成以沿江、沪昆高速铁路为骨架的快速铁路网和以沿江、衢(州)丽(江)、沪昆铁路为骨架的普通铁路网;形成以沪蓉、沪渝、沪昆、杭瑞高速公路为骨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覆盖所有县城的普通国道网,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形成以上海国际航空枢纽和重庆、成都、昆明、贵阳、长沙、武汉、南京、杭州等区域航空枢纽为核心的民用航空网;基本建成区域相连的油气管网。形成以沿江干线管道为主轴,连接成渝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油气管网;基本建成一体发展的城际交通网。形成以快速铁路、高速公路等为骨干的城际交通网,实现中心城市之间以及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之间1至2小时交通圈。
 
  在铁路通道建设方面,《规划》提到建设上海经南京、合肥、武汉、重庆至成都的沿江高速铁路和上海经杭州、南昌、长沙、贵阳至昆明的沪昆高速铁路,连通南北高速铁路和快速铁路,形成覆盖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网。改扩建沿江大能力普通铁路,规划建设衢州至丽江铁路,提升沪昆铁路既有运能,形成覆盖20万人口以上城市客货共线的普通铁路网。
 
  长江沿线五大城市群城际交通网络建设,首次被重点提及。《规划》提到,要以快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干,以国省干线公路为补充,建设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滇中和黔中城市群城际交通网络,实现城市群内中心城市之间、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之间的快速通达。
 
  海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交通运输部60项措施落实海运强国
 
  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召开全国海运发展推进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实施方案,强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现我国由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会议同时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从加快海运结构调整、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等9个方面提出了60项任务措施,着力促进海运发展提质增效,切实把国家海运发展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在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方面,方案提出,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国内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
 
  在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方面,将研究制定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在深化海运改革开放方面,提出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对外开放试点,总结评估效果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方面,一是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公用码头。二是完善港口服务功能体系。引导港口企业由主要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向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三是鼓励港航企业与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深化合作,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滚装甩挂运输,积极推进与港口衔接的物流园区、保税区、内陆“无水港”的建设。
 
  方案还提出,要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开展邮轮运输创新试点示范工作,到2020年,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形成2-3个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
 
  根据方案,2014和2015两年,交通运输部将陆续出台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评估完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建立海运市场信用体系等,并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提升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能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和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建设海运强国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海运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标志着海运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交通运输全面深改九项试点启动 港口试点区域发展一体化
 
  11月15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开展九项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随后发出通知,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实施开展九项改革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试验成果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两至三年,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行试点,发挥更大示范带动效应,不断将交通运输改革引向深入。  
 
  通知明确了九项改革试点的任务及安排。
 
  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围绕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在浙江、广东进行改革探索。  
 
  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力争在上海、重庆、湖北、辽宁率先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发展机制。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着力在河南、福建及广西桂平,逐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试点,将在山东、四川、安徽,研究PPP(公私合作模式)等模式下的各种方式及做法,拟定项目合作范本,探索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  
 
  部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将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探索功能定位、资源配置、创新团队、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发展。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将在江西、湖南、陕西,探索新型公路建设管理模式下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管理保障机制。  
 
  区域港口发展一体化试点,重点在江苏整合锚地、航线资源,促进岸线集约利用,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在广西整合港口行政资源,完善以资本为纽带的经营模式。  
 
  京津冀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力争在毗邻地区主要通道开展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改造工作,研究制定并推动试运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技术标准。  
 
  “平安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试点,将在吉林和广东深圳,着力理清和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科技创新。
 
  长江经济带等三大区域完成改革 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施
 
  12月1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流域全覆盖,南昌、武汉、长沙、成都、重庆、贵阳、昆明等7个海关加入改革。当天,流域12个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纳入区域通关一体化,长江全流域真正实现了“12关如1关”。这标志着2014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三大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施。
 
  实施此项改革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实现“多关如一关”。同时,改革后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据中港网资料,7月1日起,北京海关、天津海关正式启动实施通关一体化;10月起,扩大至石家庄海关,在京津冀海关全面推行。
 
  9月22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第一阶段改革在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合肥5个海关启动。当天,广东地区首先在空运、海运口岸启用新的通关模式。12月1日,通关一体化改革扩容,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流域全覆盖,广东区域一体化通关模式将全面覆盖至省内所有口岸和所有运输方式。
 
  12月1日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扩容后,意味着全国近一半的进出口业务都能享受“可预见、低成本、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
 
  国务院拟扩大上海自贸区范围 增设广东天津福建三区试点
 
  在12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了关于广东、天津、福建和上海四个自贸试验区调整法定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
 
  根据高虎城的说明,国务院决定推广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在全部试点区内,对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其中,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上海自贸区的扩展区域则包括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在这四个自贸区内,4部法律的12个涉行政审批条款将被调整。涉及调整的法律条款包括: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 条、第13条、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
 
  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了上述方案的草案,由于涉及对法律的调整,在本次会议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根据草案,调整将从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颁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航道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法律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水产养殖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长期以来,航道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跨”、“临”、“拦”没有协调好,造成了航道的废弃、断航。第五章航道保护里,第二十四条规范的是“跨”,第二十五条规范的是“拦”,第二十六条规范的是“临”。特别是第二十八条,针对对航道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工程,规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这些制度非常科学,也非常必要。如果这些制度得到良好实施,今后航道资源保护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航道法》是规范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一部法律,也是交通运输系统热盼的一部法律,该法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航道战略资源,有利于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深化对外开放。据中港网资料,从1995年起,交通运输部就开始了《航道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制定《航道法》的建议或提案。2014年4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2014年12月28日,《航道法》获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
 
  我国改革港口收费政策 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开发布《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为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同时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以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由现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由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堆存保管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